滴滴网约车司机申诉: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要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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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滴滴网约车司机,于2024年11 月15日正常完成的一笔订单,到手总金额11.33元,2024年11月17日接到通知书说该笔订单存在绕路行为(实际为忘记结束计费),扣除绕路所的2.02元后,还扣除了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并且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本订单总金额为11.33元,因忘记及时结束计费,导致多收入乘客2.02元(目前已退回)。此外,《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最高约定不应超过损失的30%。平台扣了违约金50元,远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02元,因此,平台扣除50元违约金行为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及《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本人要求平台退回49.4元(50-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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